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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手續(xù) 廣東省婚姻登記管理實施細則(一) -婚禮致辭
廣東省婚姻登記管理實施細則(一)wad();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下稱《姻婚法》和民政部頒發(fā)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加強我省的婚姻登記管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理違法的婚姻行為,根據(jù)我省的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自愿結婚、離婚和復婚的公民,必須依照本實施細則規(guī)定,到當?shù)厝嗣裾幕橐龅怯浌芾頇C關辦理婚姻登記。 依法履行登記的婚姻,受法律保護。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是婚姻登記管理工作的領導機關?h以上民政部門(含縣,下同)是婚姻登記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其職責是在同級政府領導下,管理本轄區(qū)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包括:宣傳婚姻法規(guī),指導本轄區(qū)內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制訂管理措施,檢查督促落實婚姻法規(guī),處理違法的婚姻行為,培訓考核婚姻登記員等。 宣傳、衛(wèi)生、公安、司法、計生委、婦聯(lián)、工會、共青團等有關部門和組織,要協(xié)助民政部門共同做好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和城鄉(xiāng)基層組織有責任宣傳婚姻法規(guī),依法如實地為本單位或本轄區(qū)人員出現(xiàn)《婚姻狀況證明》,依法監(jiān)督和反映本單位、本轄區(qū)人員的婚姻行為,執(zhí)行有關處罰規(guī)定。 第二章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條 辦理國內公民之間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市轄區(qū)、不設區(qū)的市民政部門或街道辦事處,在農(nóng)村是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有條件的地方,縣級民政部門也可以按自然區(qū)域設置婚姻登記處,集中辦理轄區(qū)內的婚姻登記。 距離戶口(指常住戶口,下同)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較遠、交通不方便的大型廠礦、農(nóng)林場,經(jīng)當?shù)乜h或市民政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婚姻登記 管理處,辦理本單位人員的婚姻登記,并接受民政部門的管理指導。 第六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職責: (一)依法辦理結婚、離婚和復婚登記; 。ǘ┌匆(guī)定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和其它婚姻關系證明; 。ㄈ┬麄骰橐龇ㄒ(guī),協(xié)助計劃生育部門做好結婚當事人的晚婚晚育、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工作。 。ㄋ模┮婪ㄌ幚磉`法的婚姻行為; 。ㄎ澹╅_展婚前教育,指導群眾節(jié)儉、文明辦婚事,推動婚俗改革; 。┘皶r做好婚姻登記數(shù)字的統(tǒng)計上報和婚姻登記檔案的整理、保管工作。 第七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應方便群眾,并在本轄區(qū)內公布;橐龅怯浌芾頇C關辦理婚姻登記工作日,每周不少于3日。 第八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發(fā)給當事人的《結婚證》、《離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必須加蓋婚姻登記專用的鋼印和本質(含角、銅質,下同)朱紅印章;貼有照片的婚姻證書,鋼印須蓋在證書與照片騎縫處,本印蓋在發(fā)證機關處。婚姻證書涂改無效。 第九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必須指定專職或兼職的婚姻登記員。婚姻登記員必須由經(jīng)過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婚姻登記員證書》的民政干部 擔任。非婚姻登記員不得承辦婚姻登記。 第十條 婚姻登記員必須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按規(guī)定標準收費,不得徇私舞弊或刁難婚姻當事人。 第十一條 婚姻登記員有權拒絕辦理不符合《婚姻法》規(guī)定的婚姻登記;橐龅怯浌芾頇C關對當事人的結婚、離婚、復婚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用書面的形式說明 不予登記的理由。 第三章 結婚登記 第十二條 男女雙方結婚,雙方必須親自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并須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不能提供戶口簿的,須持有戶口所在地戶籍管理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戶口簿和身份證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須一致; 。ǘ┍救怂趩挝换驊艨谒诘毓芾韰^(qū)(含村委會,下同)、居委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yè)者及其從業(yè)人員的《婚姻登記證明》, 由本人戶口所在地的居委會、管理區(qū)出具: 管理區(qū)、居委會(不含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到本鄉(xiāng)、鎮(zhèn)、街道以外使用的,須加蓋當?shù)鼗橐龅怯浌芾頇C關專用的朱紅印章; 。ㄈ╇x過婚的須提供離婚證件,喪偶的須提供配偶的死亡證明; 。ㄋ模┙谡婷夤陔p人合影二寸相片3張; 。ㄎ澹┮褜嵭谢榍敖】禉z查的地方,須提交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指定醫(y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第十三條 現(xiàn)役軍人申請結婚登記,須持所有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登記證明》。超前服役戰(zhàn)士和志愿兵在探親期間申請結婚,來不及取到所在部隊 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的,可由當?shù)乜h或市級人民武裝部給予出具《婚姻狀況證明》。 第十四條 男女雙方戶口均不在我省,但雙方在我省有臨時戶口和固定工作,要求在我省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的,須分別持戶口所在地戶籍管理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以及村(居)委會或原工作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現(xiàn)工作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給當事人現(xiàn)臨時戶 口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委托書。 第十五條 勞動教養(yǎng)人員申請結婚登記,除須提供原工作單位或常住戶口所在在管理區(qū)、居委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外,還須提供勞動教養(yǎng)管理機構出具的 結婚準假證明。 第十六條 正在服刑人員在關押或保外就醫(yī)、監(jiān)外執(zhí)行期間,不予辦理結婚登記,在緩刑或假釋期間申請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可予受理,但須提供法 院或勞改部門出具的證明。 第十七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確認,符合結婚條件的,準予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當事人,須同時收回《離婚證》。 第十八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辦理了結婚登記后,應分別在當事人的戶口簿婚姻狀況欄上蓋上朱紅“已婚”字章。 第十九條 符合《婚姻法》規(guī)定結婚條件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非法干涉,不能取得結婚登記所需證件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jīng)調查核實,可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并在《結婚登記申請書》上注明情況。 第二十條 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不予登記; (一)男不滿22周歲,女不滿20周歲的; 。ǘ┓亲栽傅模 。ㄈ┮延信渑嫉; 。ㄋ模⿲僦毕笛H的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ㄎ澹┗悸榀偛 ⑿圆∥唇(jīng)治愈或患其他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第四章 離婚登記 第二十一條 男女雙方離婚并對子女和財產(chǎn)處理達成協(xié)議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須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 。ㄒ唬┍救藨艨诓、居民身份證; (二)本人所在單位或管理區(qū)、居委會出具的介紹信,現(xiàn)役軍人須提供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的證明; 。ㄈ╇x婚協(xié)議書: 。ㄋ模督Y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 第二十二條 離婚協(xié)議書必須雙方簽名,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p方愿意離婚; (二)雙方離婚的原因; (三)對子女撫養(yǎng)的協(xié)議; (四)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幫助; 。ㄎ澹┴敭a(chǎn)及債務處理的協(xié)議。 離婚須有利于保護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離婚申請須進行審查和調解,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予以登記,發(fā)給《離婚證》,同時收回《結婚證 》或《夫妻關系證明書》。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之日起,夫妻關系解除。 第二十四條 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未同居,一方或雙方要求離婚的,按離婚程序辦理。 第二十五條 依法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一方不執(zhí)行離婚協(xié)議的,另一方可向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十六條 申請離婚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ㄒ唬┮环揭箅x婚的; 。ǘ╇p方要求離婚,但對子撫養(yǎng)、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jīng)濟幫助、財產(chǎn)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xié)議的; 。ㄈ┮环交蛘唠p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ㄋ模┪崔k理過結婚登記的; 。ㄎ澹┡皆趹言泻头置浜1年內,非女方主動提出離婚的。Ajust();【結婚登記手續(xù) 廣東省婚姻登記管理實施細則一 -婚禮致辭】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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