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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的基本使命和作用
2000年9月28日 13:30 劉星--一個疑問和重述
一般認為,法理學的基本使命和作用是研究法律現(xiàn)象中帶有普遍性質的問題(比如法律的性質、基本特征、法律的起源),以及在宏觀上法律與其他社會現(xiàn)象的彼此關系的問題(比如法律與政治、法律與道德、法律與文化的關系),并在此基礎上建構一個理論范式的框架,提供一個可以客觀描述的現(xiàn)實社會中的法律圖景。這樣一種看法大體占據(jù)著我國目前法理學研究的主導地位①。
從學術歷史譜系上看,這種看法深受近代自然科學研究范式的影響。從十八世紀末十九世紀初開始,近代自然科學的強勁發(fā)展刺激了法理學研究觀念的實證轉向。人們感覺,法理學研究可以而且應該像近代自然科學那樣客觀中立地研究社會中的法律現(xiàn)象,可以而且應該建構一個超越具體社會語境的"法律科學"②。
這種看法的一個預設前提是:法理學研究主體可以站在一個不受自己"前見"和價值判斷影響的立場上,客觀中立地觀察法律現(xiàn)象。這種看法當然不排斥法理學研究主體可以而且應該提出實踐色彩的"規(guī)范性質"(normative)的價值觀念(比如主張社會應該建構何種法律秩序),但是,它顯然認為,"規(guī)范性質"的價值觀念可以和"描述性質"(descriptive)的觀察觀念相脫離③。換言之,觀察判斷可以和價值判斷分為不同的階段,而且,觀察判斷獨自得出的結論可以是超越具體時空或曰具體社會語境的。
我認為,法理學參照近代自然科學而來的這種"科學主義",可能是有問題的,甚至誤導了法理學的基本使命和作用。
闡釋學的研究④已經大體表明,法理學研究不可能不受研究主體的"前見"的影響。在說明、描述、解釋研究對象時,研究主體已經是在依賴自己以往獲得的"理論預設"、"歷史經驗感受"等等。換言之,這種"理論預設"、"歷史經驗感受"之類的"前見"的內容,總在制約著研究主體的觀察和分析⑤。法理學研究者所以成為一名法理學研究者,正在于他(她)已具有了一定的習得而來的"法理學知識",以及具有了一定的"人們稱之為法律現(xiàn)象"的歷史經驗感受。當然,研究者可以反省自己的"前見"。但是,不幸的是這種反省同樣依賴另外一種"前見"。因為,研究者進行理論推論的時候必須而且只能依賴另外一部分理論。這就如同研究者描述一個語詞時必須而且只能依賴另外一些語詞。科學哲學的研究從另一角度表明,自然科學的研究實際上存在"觀察滲透理論"的特征,自然科學的研究不會也不可能不在一定的"科學知識"的前提條件之下展開和推進⑥。自然科學尚且如此,遑論作為社會科學的法理學?這意味著,應該坦承法理學研究中的因"前見"而產生的"偏見"(這里不含貶義)。這種"偏見"不是也不可能是超越他者的絕對真理。因為,"前見"也是歷史形成的,是社會語境化的(這是說,它也是受另外的"前見"而形成的偏見的影響)。這決定了法理學研究者的"觀察判斷"研究是歷史的、社會語境化的,而不可能超越時空從而放之四海而皆準。
法理學中的"科學主義"時常具有一種學術策略:匯集所有人們用"法律"一詞加以描述的社會對象,對之進行概括和分析,從而得出一個研究法律現(xiàn)象的客觀出發(fā)點,并在此基礎上建構一個超越具體社會語境的"法律概念"或"法律基本特征"的描述理論⑦。自然,對于"科學主義"意念極為濃重的法理學而言,這個出發(fā)點是十分必要的,失其便不能開辟法理學的學科進路,建構法理學的理論大廈。然而,這種策略忽視了一個重要現(xiàn)象,即社會中時常存在著"法律爭議"。這種爭議不僅發(fā)生在研究者之間的理論爭論中(這是次要的),而且還存在于廣泛的社會實踐主體的實踐中(這是更為重要的)。因為社會資源的相對稀缺,也因為人們政治道德價值觀念的差異,"法律爭議"難以避免。"法律爭議"的存在決定了人們在社會中尤其是法律實踐中,不可能在同一意義上使用"法律"一詞⑧。比如,在具體案件中,有人會主張"法律"一詞所指的內容包括了"立法者意圖",而有人則會堅持"法律"一詞僅指正式文字化的權威規(guī)則。而這兩種看法包含的法律觀念則顯然是不同的。事實上,實踐主體自然傾向于站在自己的實踐立場、政治道德立場賦予"法律"一詞不同的意義。即便"法律科學"宣布找到了人們最為常用的"法律"一詞的用法,實踐中的主體依然會堅持自己的"法律偏見"。
法律爭議的存在,對"科學主義"的學術策略,意味著兩方面的潛層顛覆。其一,爭議時常"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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